返回首页 RSS 收藏我们 帮助
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机构文件 > 正文
劳动、人事、监察 机构文件 意见
发文机构:惠州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惠府〔2013〕13号 关 键 词: 服务业发展,意见,人民政府,惠州市 发文日期: 2013年02月04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惠府〔2013〕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机遇期,也是我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关键时期。为推动我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理清思路方向,明确发展目标
  (一)明确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加快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建设幸福惠州的着力点,以市场化、集群化、规范化、国际化为导向,实行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传统服务业,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突出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我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
  (二)突出发展重点。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并细化《惠州市服务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突出发展重点。
  (三)确定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实现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水平提升,确保服务业增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年均增长11.5%,服务业占GDP比重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以上;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力的企业,争创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品牌,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优化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
  (四)放宽市场准入。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服务业行业和领域,外资和民间资本均可进入。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积极引导。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日常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规范化,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五)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改革商事登记制度,试行企业注册资本“零首期”,放宽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简化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方式,降低企业注册门槛。破解前置审批限制,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登记注册制度。改革商事登记方式,完善“惠州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功能,开展网上电子化登记。开展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审批权限全面下放至县、区试点。放宽登记冠名条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属现代服务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六)使用新兴服务业行业用语核定经营范围。对企业申请的经营项目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列明的新兴产业及新型业态,可根据企业申请,参照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省政府有关文件及有关行业规范中的表述,核定体现其行业或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企业经营范围用语,如“创业投资”、“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
  (七)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规划编制、法律事务、后勤保障等服务的政府采购,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检验、质量检测和工程监督等服务外包。鼓励支持旅游、交通运输、物业服务、餐饮住宿、体育健身等服务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三、加大政策力度,强化要素保障
  (八)加大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力度。整合优化服务业财政扶持资金,逐步加大扶持力度。从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整合安排4000万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600万元、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2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400万元、储存冷链及平价商店建设资金1500万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扩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重点项目培育工程、集聚区培育工程、龙头企业培育工程、服务业创新培育工程、市场主体培育工程、人才交流培育工程建设。其中,重点项目培育工程方面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发展行业项目的投资补助和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配套。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工程方面主要用于集聚区的规划编制、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龙头企业培育工程、服务业创新培育工程、市场主体培育工程、人才交流培育工程方面主要用于龙头企业和品牌培育、商业模式和管理创新、剥离发展服务业、服务业人才培训和服务业重大活动等奖励和补助。各县(区)也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服务业。
  (九)优化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根据服务业中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市财政已设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民营企业专项资金、主导产业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十)切实加强用地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不同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可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前提下,原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的,经原批准供地人民政府批准,属出让土地的可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原用地单位使用;属划拨土地的可补办出让手续或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后给原用地单位使用。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采取土地租赁、收取土地年租金的方式,满足现代服务业短期用地需求。单独设立的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的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现代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物流业项目用地,有关出让地价可参照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7:3的比例计算。对现代服务业的新建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约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为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一)加强用水、用电价格支持。制定和落实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水、电价格政策。深入推进商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的试点工作,降低服务业企业用电成本。逐步缩小服务业(特殊行业除外)与一般工业在用水方面的价格差异,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同网同价。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加大与银行合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服务业的贷款比例,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大力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和质押融资,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确定年度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时,增加服务业企业数量。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发展前景好、应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扩大对服务业的支持。
  (十三)强化人才支撑。将引进服务业人才纳入市级引才计划,引进一批引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优先推荐参与全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和科学技术奖评选,在市级人才专项奖励评选中增加现代服务业人才的名额。将服务业人才培训列入全市人才培训与交流计划,每年组织若干批企业经营人员、专业人员、公务员到高等院校、服务业发达地区和国家学习、交流和培训,交流培训人员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各类服务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建设,围绕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市技师学院、市商贸旅游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等职业教育院校要规划建设物流实训中心、旅游实训中心、电子商务实训中心等服务业实训基地。
  四、落实税费政策,改善营商环境
  (十四)强化落实税收优惠。用足、用好、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免尽免。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税收征管手续,定期将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用好、用足相关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在现代物流、会展、旅游、金融、科技、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外包、创业投资、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商贸餐饮、老字号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农业生产服务等服务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吸收和扩大就业等领域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和营业税提高起征点的规定。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充分利用该政策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
  (十五)实行收费减免。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企业的各项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凡是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十二五”期间,对服务业企业和项目减半征收以下各类收费:1. 亏损服务业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 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商品住宅项目除外)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强化示范带动,提升核心竞争力
  (十六)培育龙头企业。在服务业重点领域培育30个带动能力强、增长潜力好、品牌影响大的现代服务业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强化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交通运输仓储、商贸流通、旅游、文化创意、商务服务等重点行业分别扶持3~5个龙头企业。对纳入龙头企业和形成知名品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和用地、供电、供水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上述重点行业中上年度纳税总额全市排名前5位的企业由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力争在“十二五”期末,有3家服务业企业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
  (十七)鼓励服务业创新。积极推进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快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领域。优化提升传统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传统服务业应用信息技术和现代商业模式,提高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积极推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社区服务、旅游服务等行业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和联盟发展。对企业设立创新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和扶持。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创意设计、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数字内容、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新业态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得国家和省认定的服务业创新企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国家和省有关机构评定等级高的服务业企业,由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
  (十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制定并实施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方案,加快在现代物流、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服务、旅游服务、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重点服务行业和领域实施服务业标准化,扩大服务业标准化覆盖范围。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服务业标准化覆盖率达70%以上。鼓励行业协会、优势企业参与国家、省、市服务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服务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推广。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创建现代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区(含示范企业)3个。对列入国家和省、市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对申报并获得批准的服务标准起草单位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由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
  (十九)鼓励主辅分离。制定推进制造业服务环节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扶持办法,选择20家左右制造业企业作为分离服务环节试点,鼓励制造业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物流配送、售后服务、后勤物业、餐饮和培训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组建专业化服务企业。重点支持已分离发展服务业的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业税收和增加值贡献大、增长快的分离企业在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试点企业,其新增加的地方税收,以及因剥离非核心业务造成税负增加部分,由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予以一定数额的补助。其所购的固定资产符合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加速折旧。
  (二十)培育市场主体。引导我市服务业非法人单位转制为企业法人,督导我市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企业因转制造成税负增加部分,由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予以一定数额的补助。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积极引导其进行税务登记,并在工商登记以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等方面提供便利。
  六、加快载体建设,优化发展格局
  (二十一)培育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规合一”原则,科学编制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总体规划,实现服务业集聚区整体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功能互补和错位发展,并以规划为指导,统筹安排用地指标,促进集约发展。“十二五”期间,培育建设30个产业集聚程度高、辐射服务作用大、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建成产值超100亿元的服务业集聚区3个,列入省重点建设的服务业集聚区8个。重点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综合性生产服务业、休闲旅游等服务业集聚区。着力建设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争取省的政策、资金、用地支持。大力培育建设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大政策引导和培育力度,着重在招商引资、立项审批、项目用地、资金安排等方面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扶持。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集聚区培育工程,对省市服务业集聚区在规划编制、招商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科学谋划服务业重大项目,重点安排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生产服务业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和市、县(区)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在资源配置、资金扶持与奖励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带动性强的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优先推荐纳入省重大项目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从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重点项目培育工程,支持重点行业、新兴领域的业态新、影响力强、拉动效应大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七、加强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服务业形势分析季度例会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推动有关部门和县(区)间联动协作,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服务业发展工作格局。强化市、县(区)联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服务业发展。
  (二十四)完善统计制度。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快服务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新兴产业及集聚区的统计方法创新、统计制度和统计体系建设。加强服务业的监测预测,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现我市服务业单位的在地统计和应统尽统。
  (二十五)落实目标责任。加大服务业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并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市与各县(区)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服务业发展指标纳入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体系和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范围;各县、区要确保完成分解到各县、区有关服务业指标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现代服务业发展评价与考核体系。
  (二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宣传,广泛报道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方针政策及服务业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充分借助各种重大活动品牌效应,推进服务业品牌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化、体育、娱乐和展览活动,扩大影响力,形成政府支持、媒体关注、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行业的实际,制定和出台针对本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加快服务业新一轮大发展的良好氛围,努力完成我市“十二五”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惠州市服务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附件

惠州市服务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

  一、休闲旅游业
  (一)旅游景区改造升级。
  (二)体验性的科技、体育、休闲特色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旅游、旅游度假区开发。
  (三)高星级酒店及经济型酒店。
  (四)旅游演艺产业开发。
  (五)旅游商品、纪念品、装备品开发,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六)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商务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水上旅游等。
  (七)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
  (八)景区实景演出、剧场演出等创意旅游,休闲、登山、探险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开发与营销。
  (九)星级酒店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二、交通物流业
  (一)高速公路、客运专线、城际轨道开发与建设。
  (二)城市公交。
  (三)农村公路、农村客运建设。
  (四)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
  (五)水运物流、航运服务。
  (六)基于交通枢纽和节点的多式联运、专业化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
  (七)冷链物流保鲜设施建设。
  (八)药品物流配送技术应用和设施建设,食品、药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九)石油、天然气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中转、装卸等物流设施,以及重要矿产品种等的物流设施建设。
  (十)智能化管理、标准化单元装卸、立体仓库、自动识别和标识、可视化与货物跟踪、货物自动分拣、电子结算等物流系统技术开发及应用。
  (十一)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物流系统分析和诊断服务。
  (十二)快递服务及其网络信息技术开发应用。
  (十三)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船舶技术等航运服务。
  (十四)其他物流新型系统建设、物流新技术的推广。
  三、现代商贸业
  (一)理念新颖、业态丰富、功能完善的城市综合体建设。
  (二)商业连锁经营、电子商务、跨区域代理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
  (三)国际采购平台、网络营销等新型商业业态。
  (四)产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改造升级。
  (五)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农资连锁经营。
  (六)特色商业(文化、旅游)街区建设。
  (七)商业“老字号”品牌的推广和建设。
  (八)特色餐饮、农家菜推广。
  四、现代金融业
  (一)国家、省、市重点支持领域的信贷产品及金融服务方式创新。
  (二)中小企业、“三农”融资和信用担保、再担保服务的开发及应用。
  (三)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
  (四)债券交易、债券品种创新、债券市场建设及服务。
  (五)证券经纪及承销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期货经纪交易。
  (六)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保险资产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服务。
  (七)科技银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投资银行、信托管理、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货币经纪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
  (八)股权交易、登记清算机构及系统建设。
  (九)知识产权登记服务中心和评估机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评估系统建设。
  (十)金融电子系统开发及网络服务。
  (十一)金融数据处理、客户服务、电子支付、金融软件开发等金融后台服务。
  (十二)金融监管技术开发与应用,信贷、保险、证券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建立、软件开发、电子系统建设等。
  五、文化创意业
  (一)动漫及数字内容产业。包括动漫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出版;动漫游戏产品相关的软件及工具的开发、生产和服务;动漫影视及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漫画作品创作、出版和发行;动漫影视和游戏人才的培训;动漫核心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等。
  (二)广播电视增值服务业。包括数字电视点播服务、多媒体数字广播服务、移动数字电视业务;基于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的互动技术和信息服务;以互动和多媒体为特色的家庭娱乐、电子媒体、家庭商务、家庭金融、智能家居、远程医疗等数字家庭信息服务;数字电视家庭网络业务;数字电视和数字家庭内容管理与公共支撑服务等。
  (三)现代传媒业。包括依托现代高科技特别是信息、数字技术的广播影视业、传媒出版业;手机流媒体、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CMMB)、交互式网络电视及其他基于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的新型文化业态。
  (四)影视内容和印刷出版业。包括生产创作电视剧、非新闻类电视节目;印刷出版业、出版发行业、电子音像、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
  (五)艺术品产业。包括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画廊、美术馆、拍卖行、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市场等。
  (六)其他文化产业。包括高端旅游文化服务、高端娱乐文化服务、广告会展服务、版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贸易、演艺经济、高新技术印刷、数字出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衍生产品的产业化开发等。
  六、信息服务业
  (一)第三代移动通信(3G)网络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第四代移动通信(4G)、准4G(LTE)网络技术开发及应用。
  (三)下一代网络(NGN)、下一代互联网(IPv6)技术开发及应用。
  (四)物联网、云计算等相关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五)基于先进网络技术的技术支撑体系开发及应用。
  (六)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增值服务及三网融合。
  (七)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NGB)开发及应用。
  (八)信息安全产品开发和专业化信息安全服务。
  (九)卫星导航定位、空间地理信息及公共地图服务。
  (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及中间件。
  (十一)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应用。
  (十二)数据处理及数据库服务。
  (十三)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发及应用。
  (十四)第三方软件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服务。
  (十五)集成电路产品研发与设计。
  七、科技服务业
  (一)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省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产业研究院、研究生工作站;省市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
  (二)科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三)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与相关服务。
  (四)科技推广及成果转化、科技交流、技术经纪、科技成果评估与科技鉴证、科技测试、技术咨询、工业设计、科技金融等投融资科技服务。
  八、商务服务业
  (一)总部经济。
  (二)会展服务。
  (三)租赁服务。
  (四)经济、规划、投资、工程、管理、会计、税务、审计、法律、租赁等咨询与服务。
  (五)资产评估、校准、检测、验货等经济鉴证类服务。
  (六)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七)就业和创业指导、网络招聘、培训、人员派遣、高级人才访聘、人员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八)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九)广告创意策划、制作及服务。
  (十)国内外各类综合性、专业性品牌会展。
  (十一)总集成总承包。
  (十二)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九、服务外包业
  (一)信息技术外包(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集成电路、电子电路设计及测试平台等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运作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以及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外包服务。
  (四)境内外的接、发包中心。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包服务。
  (六)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
  十、其他服务业
  (一)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开发。
  (二)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
  (三)环境监测、咨询服务。
  (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
  (五)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设计、节能设备采购、节能量监测等节能服务。
  (六)全科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
  (七)医学诊断、疾病治疗、医学整形、医学教育工作研发平台等高端医疗服务中心。
  (八)卫生技术评估和鉴定、卫生检验、医学媒介生物检测、卫生除害等专业卫生技术服务。
  (九)城镇社区、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及服务。
  (十)健康体检、健康管理服务。
  (十一)社会化、专业化康复服务。
  (十二)体育竞赛表演、大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及服务。
  (十三)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服务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十四)家庭服务专业化技能培训。
  (十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十六)信息、物流、金融、科技、商贸、旅游、服务外包、体育、教育培训等服务业品牌与标准化建设及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