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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行政职权
发文机构: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信息来源: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津西环改字[2015]099号 关 键 词: 天津市,西青区,组织,身份号码,云龙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20日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15]099号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5]099

天津市云龙油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120111000093960组织机代码: 59291948-2

地址: 西青区张家窝镇高家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树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天津市环保局于 20157 2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从20123月开始在现址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于 2015920日前 完成环保手续的补办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对你单位改违法情况督。请你单位于 2015 9 20 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期未改我局 依法严肃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十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海茹 联系电27913795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